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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79********,藏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炉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扎某某涉嫌非法持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非法持有一支猎枪后藏匿至2020年12月28日,于2020案12月28日到炉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上交猎枪一支。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甘)鉴(痕)字[2020]21273号枪弹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12号猎枪弹的民用、制式猎枪,具有杀伤力。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主动上缴枪支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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