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9********,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叔叔去世前送给其一把手枪,随后其在装修房屋时,将该手枪藏匿于离自己房屋不远处的山洞里。今年通过“缉枪治爆”宣讲,扎某某于2020年10月03日将该枪主动上交给白玉县安孜派出所。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甘)鉴(痕)字[2020]20556号《枪弹检验报告》鉴定为:送检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手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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