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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86********,藏族,小学文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玉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白玉县沙马乡布格村村民松吉昂布生前将自己的一支五六式冲锋枪交由孙子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保管,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一直将该枪藏匿在沙马乡布格村的家中(从未使用过)。白玉县公安局和沙马乡人民政府深入布格村开展“缉枪治爆”宣讲后,被不起诉人扎某某认识到了枪支的危害性,决定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主动上交该枪支。接警后,我所安排民警前往沙马乡布格村,并在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家柴火堆与蓝色油桶的夹缝处找到一支枪号为“AC6586”的五六式冲锋枪。被不起诉人扎某某至今未使用过该枪支。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冲锋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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