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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滥伐林木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3********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小学,农民,住孟连县********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孟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份,孟连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孟连县**镇**村**组山林巡查时发现有地块内林木被实施皆伐,经公安机关核查,被不起诉人扎某于2015年2月在**小组拉祜族语小地名为“妥**”处,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和林地用途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油锯擅自将林地内的林木实施皆伐,欲种植茶苗、咖啡苗。经孟连县**局技术人员对扎某采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检查:被采伐地块权属为集体,涉及90林班15小班,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事权为地方公益林,起源为天然,亚林种为其它防护林,优势树种为其它周被采伐林木地块面积为5.28,采伐其它阔树329株,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总量为20.848立方米。孟连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9月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孟连县**中心鉴定:被砍伐林木价值为2085元。

本院认为,扎某上述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是已过追诉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扎某不起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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