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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扬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单位扬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本案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扬州**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单位扬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江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陆某某(另案处理)从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90885元,税额人民币187564.47元,均已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江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扬州**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补缴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查询资料、户籍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和补缴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施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扬州**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扬州**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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