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扶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湖南省新化县**村**组**号,系富鑫国际全球绿色计划公司新化地区团队负责人,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扶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17日,富鑫国际全球绿色计划公司在长沙市开福区**广场**房成立。该公司成立以来,被不起诉人扶某乙在公司担任讲师,为投资人宣讲公司投资模式,并吸引一部分新化籍投资人参与投资。2017年6月26日,该公司经营的资金盘发生崩盘,导致大量会员出现财产损失。经初步调查该公司以投资返利15%的高额利益为诱饵,对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鼓动诱骗群众参与投资,并没有任何实体经济支撑。目前该公司人去楼空,截至2017年6月29日止,报案人数达到145人,涉案金额1080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扶某乙不起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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