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扶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遂川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10日;2019年8月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0日。
辩护人张倩文,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江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以来,鲁某某将从“话务”公司获取的被害人信息发至团伙成员微信中,团伙成员再将被害人拉至鲁某某诈骗团伙掌控的多个微信群及被不起诉人扶某某提供的直播间内,通过在直播间发布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扶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江油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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