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抄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抄某某于2018年9月份,为了给摆某某等人办理加盟北京**公司事宜,通过微信间接联系到伪造证件人员陈某某(已判刑),花费600元人民币伪造二本营业执照,陈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楼**室伪造了名称为“兰贵人化妆品店”、“艳艳化妆品店”的营业执照后,通过顺丰快递发送给抄某某,抄某某将二本营业执照用于办理加盟事宜,后将二本营业执照在其家中烧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抄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通过微信及他人间接联系到伪造证件人员陈某某,花费600元伪造二本营业执照,后送至**公司为摆某某等人办理加盟事宜,事后又将二本营业执照在家中烧毁的事情经过。另抄某某通过辨认陈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照片,证明照片中的手写信息的为其本人所写、营业执照与其本人通过顺丰快递收到实物的一致;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其手机中提取的照片中包含的营业执照系其伪造,是一名微信名为“只要你幸福”的男子将需要伪造的营业执照的信息发送给她,其伪造好证件后通过顺丰快递以“王某某”的假名字寄出快递的事情经过;
3、证人摆某某证言证明抄某某曾与其说起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用于加盟北京**公司一事,其给抄某某三百元办理此事,但其案发后才知道抄某某为其办理的营业执照是假的;
4、顺丰快递运单及运单快件状态查询记录与抄某某供述、陈某某证言相互印证,证明陈某某2018年9月28以“王某某”的名字发送快递寄出伪造的工商营业执照、抄某某于当日收到该快递的事实;
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函证明经查询企业登记数据库,没有“艳艳化妆品店”、“兰贵人化妆品店”的信息记录。
本院认为,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且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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