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折鹏飞,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镇**路**巷**号,系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高季,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折鹏飞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1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折鹏飞醉酒后驾驶陕K****1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榆林市高新区兴达路行驶至成溪路与建业大道路口,将车辆停放在路牙子上,而后前往附近的九龙湾公寓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对方举报。2020年9月1日零时52分许,榆林市交警支队榆横大队民警根据报警情况将其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折鹏飞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5.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折鹏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人稀车少时段驾驶、认罪认罚和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折鹏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