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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拉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拉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71977********,藏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错那县,系山南市措美县***乡***教师,住山南市措美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同年7月28日由山南市措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2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拉某某驾驶藏CB****号小型轿车从山南市乃东区香曲东路行驶至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白日街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7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拉某某在未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拉某某的供述;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拉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拉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拉某某的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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