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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拉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4********,藏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月份李某某通过其同学孙某某介绍,从格某某处借款4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账36万元人民币,到2015年因李某某无法偿还欠款,格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拉某某等人前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村**号李某某家中讨债,在其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家中吃住七八日,严重影响其家人正常生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拉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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