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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拉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拉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7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8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拉某某八年前在青海省西宁市做生意时,以13000元向一个回族人购买一支仿“51”式手枪(枪身编号:CAL7.63MM30B03E),犯罪嫌疑人拉某某将此手枪长期持有至到德格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时,其投案自首时向德格县公安局上交的枪支内无弹药,犯罪嫌疑人拉某某非法持有该枪支至上缴时枪支一直存放于家中,从未使用过。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枪支,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拉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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