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拓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拓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回靖远县北湾镇金山村工地,沿靖远县乌兰镇东升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龙王庙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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