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拓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镇**村**号,住址河曲县**镇**园**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拓某某在河曲县**镇**银楼置换黄金首饰时,趁店员不备将店员放在柜台上面的手机华为nova5pro手机(EMEI号867244040380624)盗走。涉案手机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77元。
案发后,拓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涉案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并取的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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