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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拓**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拓**,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系陕西**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拓**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拓**酒后驾驶陕A****9白色奇瑞牌小型汽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拓**的血醇浓度为95.21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拓**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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