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拜某某和其两个朋友在大荔县**饭店吃饭并饮酒。当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拜某某因其儿子发烧需去医院看病,遂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3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小区出发,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向南行驶,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派出所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驾驶的目的是为了救治病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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