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拥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春天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拥某某与同村的女婿郎某某(藏名音译)相遇,二人在交谈中谈及枪支问题,拥某某花费30000.00元从郎某某手里购买了1支仿六四式手枪、2枚弹药,2枚弹药因打靶而消耗,该枪支被犯罪嫌疑人拥某某一直持有至今。后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拥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枪弹检验鉴定,检验结果: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拥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拥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拥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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