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拥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拥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6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概24年前,犯罪嫌疑人拥某某在温波镇境内和勒某某(音译)进行买卖羊只,勒某某购买了拥某某羊只后,无法支付11只羊的钱给拥某某,就用一支半自动步枪及子弹6枚抵账,犯罪嫌疑人拥某某同意,勒某某就将枪支和弹药交给拥某某,拥某某拿到枪支后就将枪支藏匿在自己家中,期间驱狼击发了3枚,2020年10月28日通过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时主动将枪支上交。拥某某持有的枪支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本院认为,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拥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拥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拥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