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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拥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8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德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中扎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拥某某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0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15日已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我院审查认定:

德格县公安局达马镇派出所2021年01月06日在达马镇开展法制宣讲活动时。达马镇**村民拥某某主动承认自己非法持有一支长枪(枪身编码8109013)2020年12月28日,主动到达马镇派出所投案并上交一把长枪(枪身编号8109013)上交给德格县公安局达马镇派出所,公安局依法给予扣押。后公安局将枪支送甘孜州物证鉴定所检验,2021年1月7日检验结果论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拥某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因其主动到岳巴乡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上交非法持有枪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拥某某犯罪嫌疑人拥某某主动向德格县公安局交代自己持有枪支并投案自首。鉴定结论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经侦查机关宣读鉴定报告,犯罪嫌疑人拥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犯罪嫌疑人拥某某在持有该枪支期间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经检委会讨论,作不起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格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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