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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拥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72********,藏族,小学,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雅江县**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在2020年12月29日到雅江县公安局瓦多乡派出所报案称,自己主动上交给公安机关一支移送冲锋枪。公安机关立即扣押了上交的一支疑似冲锋枪。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2式”冲锋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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