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接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县某某街道某某村小区某某单元某某室,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接某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莒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莒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被不起诉人接某某取保候审期限到期,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2019年5月6日我院依法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5日我院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接某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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