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刚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措**,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4197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哈尔盖镇**村**社**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刚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刚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刚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措**涉嫌赌博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0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刚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2日20时许措**组织人员在自己家中参赌,措**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为赌博人员提供饮食等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渔利金额700元,现场赌博人员达15人,现场查获赌资45017.5元,后查处违法人员微信零钱电子现金37655元,发还未参与赌博人员现金1803元,赌资共计人民币80869.5元。
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刚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措**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措**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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