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4********,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宁都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揭某某在酒店内喝了酒,饭后驾驶赣B****9小型普通客车从宁都县梅江镇南门口出发去往宁都县会同乡百胜村的家里,14时08分,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河东村温坊组与谢源组叉路口时,被路面设卡盘查的宁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揭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依法抽血检验。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揭某某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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