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揭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揭某某原是湛江市**汽车有限公司的销售顾问,2018年10月7日,揭某某在向客户窦某某销售汽车的过程中,隐瞒窦某某所交的车辆协议总价款已包含所有车险费用的事实,以另外帮窦某某购买车险为由,骗取其5500元。
案发后,揭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将其骗取被害人窦某某的5500元全部退还,并补偿2500元,取得窦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有关书证、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被不起诉人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