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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揭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揭某甲,曾用名:揭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持准驾“C1”类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村排**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揭某甲和朋友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介支哥红色样板餐厅”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1时许,揭某甲酒后驾驶赣******号小型面包车从赣州市经开区铭**汽车维修中心出发,沿章贡区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赣州市**医院时,被正在开展酒驾整治专项工作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对揭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揭某甲被带至移动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液。经鉴定,送检的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等;2、鉴定意见: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光盘;4、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揭某甲的供述材料。

本院认为,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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