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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揭某甲非法占用农地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揭某甲,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揭某甲将廉江市**镇**村委会**村**的土地改造成鱼塘用于养鱼、养鸭。被不起诉人揭某甲改造的土地为耕地,共10.0778亩,其中三亩以每年每亩的租金向其同村人揭某丙、揭某丁(曾用名揭某戊)、揭炳业出租。于2019年12月20日经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对揭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现场勘察,出具鉴定意见:1、该宗地面积10.0778亩,属于基本农田。2、因被挖鱼塘,导致该宗地耕地作层被破坏,耕地的耕种功能丧失。现虽经回填整理,但仍未达到基本农田的耕地质量要求。经数月回填,于2020年5月27日,廉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队廉江市对揭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现场勘察,形成了鉴定意见如下:1、该宗地面积10.0778亩,属于基本农田。2、经回填整改,该宗地种植了甘薯、玉米等农作物,现已恢复耕地的基本耕种功能。

本院认为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一直认罪认罚,积极回填整改且最终使占用的农用地恢复耕地的基本耕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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