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摆某乙(曾用名:摆某某),男,53岁,1966年12月29日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66********,文盲,中共党员,户籍地宁夏西吉县**镇**村**号,现居住宁夏西吉县宁夏西吉县**镇**村**号,系西吉县**en职工。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保成,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贺瑞婷,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摆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期间,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4第二次延期至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18日,本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40号起诉决定书”将马某甲、摆某乙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至西吉县人民法院,以“西检一部刑追诉〔2020〕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将摆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加起诉至西吉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23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同年8月23日建议法院恢复审理。同年11月2日西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案审理摆某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马某甲、摆某乙、冶某某、单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寻衅滋事罪案。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撤回对马某甲、摆某乙二人的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13、18日,受害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向摆某某(另案处理)借款总计10万元,其后摆某某多次向李某某索要该10万元欠款,但李某某无能力偿还。2007年11月1日晚,摆某某伙同马某甲(不起诉)和被不起诉人摆某乙到李某某父母家索要欠款,李某某母亲罗某某告诉摆某某李某某暂时无钱可还,摆某某提出用李某某位于东花苑小区的住宅顶账,遭到李某某妻子马某某的拒绝,摆某某便指使马某甲和被不起诉人摆某乙将马某某强行带走,被李某某母亲罗某某拦住,马某某被逼无奈交出了自己位于东花苑小区的住宅房门钥匙。李某某的哥哥李某甲见摆某某等人强行将马某某住宅钥匙拿走,便提议摆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看管“协议”。后摆某某将该住宅交由其哥哥摆某甲(不起诉)居住,直到2019年8月份,摆某某让摆某甲从该住宅搬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摆某乙在帮助摆某某讨债过程中对马某某仅有轻微的拉拽行为,程度并不过当,且不属于经公安部门制止后仍实施的情形,摆某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摆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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