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摆某某,男性,1954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54********,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摆某某在甘肃省会宁县**村**社**号的自家门前驾驶甘D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自家门前的水泥硬化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在水泥硬化路上行走的其外孙张某某碾压致伤,经送往会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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