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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撒某某、江某某盗窃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撒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8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砚山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撒某某与江某某在蒙自市**街道办事处**街路段“**”小吃店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都市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轮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撒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撒某某已因病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撒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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