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操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宁县**镇**居委会**组**号,现住安徽省怀宁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操某某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怀宁县高河镇孔雀东路与怀安河东路交叉路口处,被怀宁县交警大队高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2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怀宁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两份送检。2020年12月21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操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相关材料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交通警察大队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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