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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攀枝花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单位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09********,单位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75********,汉族,专科文化,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西藏波密县**路**村**路**幢**室,住攀枝花市东区**栋**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3日、5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实际经营控制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抵扣税款,王某乙与李某某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李某某联系,在与河北**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该公司为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上述发票税款均已认定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9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9万余元,被不起诉单位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乙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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