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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支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8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15分,被不起诉人支某在曹村村四组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A****F小型轿车沿底曹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底张路支家十字北口路段时,被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支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深夜人稀车少、偏僻路段驾驶车辆,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支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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