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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支某某包庇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支某某明知薛某某(已判决)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称其系**事**,对薛某某进行包庇。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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