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进贤县政协委员,江西**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41时许,被不起诉人支某某酒后驾驶赣A*****号宝马牌小轿车行至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铜锣湾售楼处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28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99 mg/100ml。
本院认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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