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9**,汉族,大专毕业,个体经营户,住郑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支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支某某驾驶豫L**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二七区先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兴街,右转弯沿同兴街继续向西行驶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支某某血醇含量为100.40mg/100ml。
本院认为,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支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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