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98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7时许,被害人裴某某和程某某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南**号**灯饰有限公司的办公室找被不起诉人支某某追收货款,过程中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共识,双方扭打在一起,伤者裴某某先是拿起茶几上泡茶的玻璃茶壶砸中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的头部,茶壶碎裂,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用拳头打伤裴某某的鼻梁、用塑料锤子打伤裴某某的右手手背。
经法医鉴定:裴某某伤情为轻伤,支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裴某某达成和解,被害人裴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不追究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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