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64********,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市,住江苏省**市**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9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河南**集团**公司业务科长兼河北**煤综合**公司提质煤运输工作负责人陈某某开据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9万元。其中,2020年6月23日为陈某某开具50万元的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1284.4元),该发票销售方为江苏**公司,购买方为河北**煤综合**公司;2020年8月11日为陈某某开具五张共计49万元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0458.71元),该发票销售方为宜城**公司,购买方为河北**煤综合**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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