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64********,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市,住江苏省****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9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河南**集团**公司业务科长兼河北**煤综合**公司提质煤运输工作负责人陈某某开据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9万元。其中,2020年6月23日为陈某某开具50万元的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1284.4元),该发票销售方为江苏**公司,购买方为河北**煤综合**公司;2020年8月11日为陈某某开具五张共计49万元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0458.71元),该发票销售方为宜城**公司,购买方为河北**煤综合**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