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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支某某销售假药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轩**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花园**档口经营“*****”商铺。2014年7月,支某某向到其商铺推销药品的推销员购买衍生牌精制保婴丹2盒、衍生牌感冒止咳冲剂1盒、衍生牌至尊感冒止咳颗粒冲剂1盒、余仁生牌保婴丹2盒等药品,然后摆放在“*****”商铺销售。2014年9月22日公安民警扣押支某某销售的疑似假药。经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支某某销售的药品衍生牌感冒止咳冲剂、衍生牌至尊感冒止咳颗粒冲剂、衍生牌精制保婴丹、余仁生牌保婴丹均属于未办理批文等进口手续即在国内销售,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涉案药品;2、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资料及证明等;3、证人薛某莲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支某某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药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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