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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敏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敏某某,男,回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住临潭县**乡**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30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敏某某伙同马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权某某、李某某讨要非法债务过程中,对被害人有威胁、殴打等行为,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敏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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