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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20〕00000009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红花岗区**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金地华城****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犯罪嫌疑人敖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T****号小型轿车,由区忠庄金地华城小区往剑江路方向行驶至剑江路花鸟市场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敖某某的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55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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