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00000009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红花岗区**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金地华城*园*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犯罪嫌疑人敖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T****号小型轿车,由本区忠庄金地华城小区往剑江路方向行驶至剑江路花鸟市场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55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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