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69********,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8时,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在从江县**街**室内吃饭、喝酒,后驾驶贵HC****号非营运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从江县城**方向沿街道往**百货超市方向行驶。20时35分,当车辆行驶至从江*桥头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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