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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9********,达斡尔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敖某某驾驶蒙E*****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从海拉尔区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苏炳文广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1.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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