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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00000008号


被不起诉敖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2019年11月25日,敖某某酒后驾驶云DWD***号小型轿车,从胜境街道办火铺大麦地往火铺街上方向行驶,19时55分行驶至火铺街上至大麦地0KM+20M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火铺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85mg/100lm,后将敖某某带至盘州市胜境街道办火铺卫生院提取血样。于2019年11月27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敖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5.33mg/10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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