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县***路***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由代驾驾车回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地下停车场时,因被害人潘某某所驾驶的小车停在过道上堵住通道,敖某某上前与潘某某交涉要挪车。后敖某某与潘某某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在打斗过程中,敖某某将潘某某打致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敖某某亦被潘某某打致头皮及面部挫伤,经鉴定属轻微伤。案发后,敖某某已与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潘某某收取了敖某某的赔偿并同意谅解敖某某。
本院认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基本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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