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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盗窃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男,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桐梓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准备到桐梓县**镇**社区街上毛某某家猪圈内盗窃猪崽,因毛某某家猪圈上锁未能得逞,遂窜至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猪圈内猪崽盗走,后以2000元的价格将猪崽卖给他人。经桐梓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敖某某盗走的猪崽价格为2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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