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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B*****的银色面包车行驶到盘州市亦资街道检察院公交车站,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检察院公交车站黄大叔羊肉粉门前的一辆启达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抬到面包车内盗走。被盗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86元。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20年3月28日,敖某某赔偿丁某某人民币5000元,丁某某对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盗窃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作案车辆贵B*****号银色面包车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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