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61********,汉族,高中文化,系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一:雷锦涛,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二:朱圣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4月28日、6月2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8日、7月24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保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 年4 月,魏某某、敖某乙等八人在保康县注册成立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在保康县城关镇从事“凤凰新城”楼盘开发项目。2018 年八方公司为融资将其公司开发的“凤凰新城”B区项目对外发包给沈某某,双方于2018年3月3日签订了“保康县凤凰新城B区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在沈某某履行协议施工期间,湖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朱某甲也有意承包B区项目的开发。为达到B 区项目开发权,朱某甲与八方公司股东敖建的代理人兼财务负责人被不起诉人敖某甲私下商议,在此情况下,沈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与八方公司签订解除B 区项目合作协议书,同月13日八方公司又与朱某乙(实为朱某甲)签订了“保康凤凰新城B区地块项目联合开发协议”。当月25日,朱某甲假借私人之间借款的名义向敖某甲行贿人民币500万元。2019年1月公安机关在调查此案期间,为掩盖事实,朱某甲于2019年1月14日向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对敖某甲提起民事诉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的是被不起诉人敖某甲还是八方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部兼任经理期间,在朱某甲与八方公司签订2800万元的“保康凤凰新城B区地块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之后,朱某甲的湖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向犯罪嫌疑人敖某甲指定的敖某乙交通银行622262470000104181账户打款500万元的事实。但是,这500万元是朱某甲、敖某甲二人之间的行贿、受贿款还是二人之间的借贷款无法确定。证明是这两种行为的证据都有,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甲不起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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