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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三人相约后,带着电鱼设备一起到盘州市**镇**村**水库上游电鱼,三人正在电鱼过程中被盘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当场缴获三人非法捕捞的鲫鱼550克、用于电鱼的设备一套。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电鱼设备一套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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