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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93********,满族,初中文化,**(天津)有限公司**,现住本市和平区**大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敖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的黑色中华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多伦道与平安大街交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被不起诉人敖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24.6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敖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mg/l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敖某甲于2020年8月14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敖某乙的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纠正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血样采集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5、视听资料;

6、被不起诉人敖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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