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现住曲靖市**广场**单元**室。2009年12月18日因在其所开的茶室提供麻将为他人赌博于2009年12月2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处于罚款500元、没收非法所得2700元,收缴麻将两副;2010年5至6月期间伙同蒋某某等人在宣威市通过推筒子方式组织赌博于2011年8月1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转治安处罚,处于行政拘留15日(不予执行)、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富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9年期间,富源县**镇的蒋某某、敖某甲在后所镇家家福超市后面租用牛某甲家的房子开茶室,先后组织肖某甲、郭某某、黄某某、蒋某某、肖某乙、何某某、牛某乙、瞿某甲、李某某、田某某、温某某、赵某某、杨某甲、吴某甲、肖某丙、吴某乙等人采取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2.2010年5月至6月期间,富源县**镇蒋某某、敖某甲伙同宣威市**镇李某某等人租用羊场镇锦源宾馆、兔场、普瓦等地,连续20余次组织吴某乙、董某某等、吴某乙、肖某丁、肖某戊、黄某某、肖某甲、朱某丙、朱某丁、敖某乙、李某某、瞿某乙、陈某某、肖某庚、肖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施某某、敖某丙等人采取“抓豹子”(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3.2011年至2014年期间,蒋某某、敖某甲等人在富源县后所镇清明小区蒋某某**及富源县、宣威市、麒麟区境内的宾馆酒店采取为他人提供缅甸小猛拉赌场视频赌博网站、密码、账号等方式组织董某某、赵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
4.2013年、2014年期间,敖某甲通过为参赌人员提供飞机票、车辆接送、食宿等条件组织富源、宣威等地的杨某乙、包某某等人偷渡缅甸小猛拉赌场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富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源县公安局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2020年1月1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