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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甲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甲,曾用名敖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凌晨03时许,被不起诉人敖某甲与被害人秦某某以及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办事处南园社区南苑新城张家小豆腐店吃宵夜,被不起诉人敖某甲以开玩笑的方式用纸团扔秦某某,导致双方发生推搡,被不起诉人敖某甲将秦某某推倒在地后,骑在秦某某脚上用手机对秦某某进行殴打,致秦某某头皮撕脱伤、右后踝及外踝骨折。经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敖某甲先后向被害人秦某某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赔偿费共计8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敖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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